11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

臺中市槺榔國民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

一、 依據: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公佈之「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」訂定之。
二、 目的:本校設置課程發展委員會【以下簡稱本會】,旨在規劃學校課程計劃、進行
      課程評鑑。
三、 組織:本會設委員十一人,委員均為無給職,其組成方式如下:
1.  學校行政代表:校長、主任及教務組長共五名
2.  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五名。
3.  家長或社區代表(含學者專家)一名:由學校、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()舉之代表。
四、 執掌:
(一)規劃全校之課程方向與課程結構
1.依學校發展願景規劃全校各年級之課程設計。
2.各年級基本教學節數中各學習領域之結構與每週上課節數。
3.各年級基本教學節數中選修課程內容與每週上課節數。
4.各年級每週每天之作息結構原則。
5.彈性學習節數中,學校共同活動節數與班級時數之比例確定。
6.學校共同活動時數之活動內容、時段、數目。
7.本校發展課程之會議時間(含研習、各領域小組、教學群)
8.審查並核定學校發展願景。
(二)規劃各學習領域16年級之縱向課程計劃
1.各學習領域每年級之課程內容與重點發展方向。
2.各學習領域分年重點與課程目標。
3.各學習領域和其他相關領域之統整方式。
(三)協調並統整各學習領域及各處室推動之業務或學習活動。
(四)審查全校各年級及各學習領域之課程計劃。
(五)規劃並執行全校課程與教學評鑑、學習評鑑事宜,並訂定評鑑辦法。
(六)協調社教機構、建立教學資源系統。
(七)提供學校、教師、社區、家長各項教育問題諮詢。
(八)提供有關課程發展、教學諮詢問題。
(九)擬定「選用教科用書辦法」審查各領域小組初步選編之教材。審查自編教科用書
(十)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劃增進專業成長
(十一)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
五、 本會委員任期自每年81日至隔年731日止,得連任。候補委員或補選()舉產生之委員,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。
六、 本會定期舉行會議【時間另訂】,以每學期召開二次為原則,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每年六月召開會議時,必須審議完成下一個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,送教育局備查後實施。
七、 本會由校長召開;然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時,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。
八、 本會開會時,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()以上之出席,方得開議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()以上之同意,方得議決。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。
九、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,邀請其他專家、學者、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。
十、 本會之行政工作,由教導處主辦,相關處室協辦。
十一、  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呈  校長簽署發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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